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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有什么區(qū)別?

dada1987| 提問時間:2022 06/27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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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關鍵也是最主要的區(qū)別就是,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在追認之前,有效與否尚不確定;可撤銷民事行為在撤銷之前為有效,一旦撤銷即自始無效。剩下的就是這二者的適用情況不同??沙蜂N的法律行為:(1)重大誤解 、(2)顯失公平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就明顯違反公平原則 、(3)欺詐、 (4)脅迫的情況。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1.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單獨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2.無權代理。
2022 06/27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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