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請問下,外貿公司出口業(yè)務中,與供方簽訂的采購合同中只有商品的貨值金額,其中合同列明,商品是送到我們貿易公司指定的倉庫中,且運費由供方承擔!這種采購合同,供方提供給我們的進項發(fā)票就是合同中商品的貨值金額!那么這種由供方承擔運費的進項票,是否需要供方把商品的貨值和運費分開來開具發(fā)票?如果直接按合同中貨值金額開具,合同中的貨值是含運費的,稅局會要求我們把商品價值和運費分開開票不?并只退商品價值的稅款,不退運費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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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2/12 05:01
薇老師
2024 12/12 05:03
如果采購合同中約定的價格是含運費的到貨價,并且發(fā)票是按照合同約定的包含運費的貨值金額開具,在符合出口退稅相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下,是可以正常辦理退稅的。不過,為了避免可能出現的爭議或誤解,最好能在合同、發(fā)票等憑證中清晰注明價格構成包含運費等相關內容,以證明該金額的合理性用于退稅核算。
薇老師
2024 12/12 05:03
稅務局一般沒有強制要求將商品價值和運費分開開票來確定退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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