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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對抗第三人和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分別在哪些不同的情況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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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同學好。
兩種制度所要調整的對象性質不同。善意第三人制度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需要評價第三人的主觀動機。而“不得對抗第三人”,調整的關系類型比較多樣,只看客觀狀態(tài),不評價主觀動機,也就無所謂善意還是惡意了。從另一角度說,善意第三人中的第三人,可能是利益的獲得者,而不得對抗第三人中的第三人,可能是利益的喪失者。對于利益獲得者來說,需要評價其主觀是否善意。而對于利益喪失者來說,自無評價其是否善意的必要。雖然都叫第三人,但這倆第三人正好是矛和盾的關系。
同學考試的話,理解善意第三人即可,不得對抗第三人考試基本沒有。
2024 04/16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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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16 17:31
我想知道稅務師涉稅法律考試里涉及的關于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和不得對抗第三人指哪些情況?
小乙老師
2024 04/16 17:38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有:1、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3、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4、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5、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得對抗第三人考試里一般就是指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法律一般不保護惡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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