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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創(chuàng)業(yè)在稅收上有什么優(yōu)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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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yè)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和《促進殘疾人就業(yè)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3號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guī)定,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qū)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ê灾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按照納稅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值稅,一個納稅期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納稅年度內以前納稅期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納稅年度內以后納稅期退還,但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還。納稅期限不為按月的,只能對其符合條件的月份退還增值稅。
2023 11/26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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