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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申報表中的“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扣除項目”。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fā)成本)*0.2,公式中的房地產開發(fā)成本已經包含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與“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會不會重復?

84784963| 提問時間:2023 10/23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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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根據您提供的信息,公式中的房地產開發(fā)成本已經包含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因此與“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不會重復。 土地增值稅申報表中的“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扣除項目”是財政部規(guī)定的特定扣除項目之一,其計算公式中的房地產開發(fā)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fā)過程中所支付的所有成本和費用,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而“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金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轉讓費等。 因此,在計算“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扣除項目”時,房地產開發(fā)成本中已經包含了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等與土地使用權相關的費用,不會與“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產生重復計算。
2023 10/23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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