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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2年4月2日金星公司向振華公司銷售飲水機一批,產品價目表標明的價格為100000元,由于成批銷售,進行公司給振華公司的商業(yè)折扣10000元,該企業(yè)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產品已發(fā)出,但貨款尚未收到。

84784993| 提問時間:2023 02/04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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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這筆銷售交易,金星公司應該將銷售額中的17%增值稅申報并繳納,并將折扣前的原價(10萬元)減去給與的折扣(1萬元),發(fā)票上的銷售額應為9萬元,應開票金額應該是:9萬元*17%=1530元的增值稅。貨款尚未收到后,金星公司應當在確認貨款收到后,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應稅款項。
2023 02/04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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