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新欣企業(y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0年3月發(fā)生下列經(jīng)濟業(yè)務: (1)2日,從新華工廠購買甲材料10 000千克,單價4元/千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買價為40 000元,進項稅額為5 200元;對方代墊運費400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為36元,款項以銀行存款支付,材料尚未運到。 (2)5日,從新華工廠購入的甲材料運到,驗收入庫,結(jié)轉(zhuǎn)其實際采購成本。 (3)7日,用銀行存款歸還上月欠新華工廠的貨款11 300元。 (4)10日,從榮昌工廠購進乙材料8 000千克,單價10元/千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買價80 000元,進項稅額為10 400元,供方代墊運費1 000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為90元,款未付,材料已驗收入庫。 (5)13日,以銀行存款歸還榮昌工廠乙材料款項91 490元。 (6)17日,從陽陽工廠購進甲、乙兩種材料,甲材料8 000千克,單價4元/千克,乙材料6 000千克,單價8元/千克,進項稅額10 400元;供方代墊運費1 400元(按重量比例分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為126元,款已付,材料尚未運到。 (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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