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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報附加稅,收到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需要怎么處理

84784994| 提問時間:2023 01/23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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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當納稅人未申報附加稅時,稅務機關應當責令改正。當收到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時,納稅人應當按照通知書的要求,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申報未申報的附加稅,上交稅款,并辦理報稅手續(xù)。如果納稅人部分申報,或者延期申報,或者申報內容不全,超過法定期限仍未繳清稅款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關于滯納金的規(guī)定進行繳納。 此外,付稅人還可以申請撤銷稅收處罰。在申請撤銷稅收處罰的申請書中,應當說明具體的原因,并證明在規(guī)定期限內已經改正稅務違法行為,并且自行繳納了相應的稅款,以及履行了其他稅務義務,以便于稅務機關進行審查并作出相應判定。審查過程中,納稅人還應當提供完整的檔案資料,準確、及時地報告和披露有關事實,以便稅務機關進行判定。 拓展知識:稅收處罰是指稅務機關采取處罰措施,對未繳納稅款或者其他違反稅收征管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執(zhí)法懲治的行為。常見的稅收處罰措施有:罰款、處以滯納金、追繳稅款以及暫扣、凍結、沒收財產等。
2023 01/23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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