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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業(yè)A作為有限合伙企業(yè)B的單一LP,再由有限合伙企業(yè)B持有股份有限公司C的股權。有限合伙企業(yè)B未來退出時,收益需要繳納相關所得稅,而有限合伙采用的是先分配再交稅的模式,合伙企業(yè)B的相關稅費應由其LP有限合伙企業(yè)A來承擔,而有限合伙企業(yè)A也是有限合伙企業(yè),所以由A的各合伙人進行相應的交稅。這里請問該模式A是否要繳納兩次所得稅?項目退出款分給基金A的時候,是否要另外征稅?還是說只要是有限合伙,在有限合伙層面都不會征收稅的?為什么?

84784966| 提問時間:2022 11/18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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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風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稅務師,中級會計師
該模式A不會繳納兩次所得稅,合伙企業(yè)模式要層層穿透至各投資人完稅
2022 11/18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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