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某木制品加工企業(yè)(一般計稅方法納稅人)提供的增值稅計稅資料如下,計算當期應納增值稅稅額并做出相應的會計分錄。 (1)銷售刨光材,給一般計稅方法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銷售額為520 000元,給簡易計稅方法納稅人開具的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銷售額為127 916元;銷售原木(稅率9%),開具的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銷售額為43 600元。饋贈刨光材給關系單位,其成本為30 000元,同類產(chǎn)品的不含稅售價為40 000元;職工食堂耗用外購材料35 000元。 (2)本月購進板材,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為180 000元;從林場購進原木,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為72 000元,取得的木材貿(mào)易公司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原木金額為40 000元;委托運輸公司運送所購進的原木,支付運輸費用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上注明的運費為5 000元、增值稅稅額為450元。 (3)上期尚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為4 800元,本月已繳增值稅16 000元。 (4)該企業(yè)對原材料成本的核算采用實際成本法。以上款項均以銀行存款收付,原材料均已驗收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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