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為什么組成部分重要性要由集團項目組來設定,而組成部分實際執(zhí)行重要性可由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或集團項目組來設定?可以講講原理嗎,方便記憶

84784974| 提問時間:2022 08/16 22:08
溫馨提示:如果以上題目與您遇到的情況不符,可直接提問,隨時問隨時答
速問速答
胡芳芳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稅務師,審計師
同學你好,首先總體的重要性肯定要集團項目組定,因為最終出報告的是集團項目組他們要負審計責任,所以一定得他們自己定,在定了總體的基礎上,因為實質(zhì)執(zhí)行的重要性是要指導實際的審計工作的,運用到每一項實質(zhì)性審計程序中的,組成部分的審計程序不一定由集團項目組來做,有可能是組成部分會計師,所以都可以確定。
2022 08/16 22:16
描述你的問題,直接向老師提問
0/400
      提交問題

      您有一張限時會員卡待領取

      00:10:00

      免費領取
      Hi,您好,我是基于人工智能技術的智能答疑助手,如果有什么問題可以直接問我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