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您好,我們是服務行業(yè),供應上采購商品是13個點進項稅,但是我們在銷售的時候是提供的積分兌換服務,客戶通過積分兌換將商品買走。我們銷項都是6個點的發(fā)票。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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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好,
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貨物和其他非電信業(yè)的應稅服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guī)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因此,企業(yè)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貨物,應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3﹞106號文件規(guī)定,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yè)、郵政業(yè)和部分現代服務業(yè)服務(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視同提供應稅服務,企業(yè)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除電信服務以外的應稅服務,暫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繳納增值稅,相應取得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進行抵扣。
2022 06/22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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