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開出面值600萬元,5個月到期的商業(yè)匯票,A保證人為甲公司保證,并在票據上注明保證字樣和保證人簽章。乙收到票據后按期向承兌人提示承兌,于2019年6月9日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又背書轉讓給丁公司。丁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承兌人提示付款,出現問題:(1)甲公司認為票據未記載付款地和出票地,記載事項不完整,拒絕付款;承兌人認為持票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拒絕付款。(2)丁要求乙付款,乙認為按債務人順序,應先由丙付款,丁不能對其直接要求付款,故拒絕付款。(3)丁要求A擔保人代為付款,A同意付款。 (1)甲的理由能否成立? (2)承兌人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3)丁要求丙、乙、A代為付款,屬于行使什么權利? (4)乙公司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5)A保證人向丁承擔保證責任后,是否有追索權?

84784948| 提問時間:2022 06/09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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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審計師,稅務師
(1)影響票據效力的記載事項是絕對記載事項。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包括: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上述絕對記載事項缺一則該匯票無效。出票地和付款地屬于相對應記載事項,記載與否不影響票據的效力,因此,甲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2)承兌人拒絕付款理由不成立。因為該票據屬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在該票據到期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丁提示付款的時間符合規(guī)定,因此承兌人拒絕付款理由不成立。 (3)丁要求丙、乙、A代為付款,屬于行使票據追索權。 (4)乙的理由不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因此,乙所說的按照債務人的順序,應先由丙付款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5)A保證人向丁承擔保證責任后,有追索權。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保證人向持票人清償債務后,取得票據而成為持票人,享有票據的權利,有權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因此,A保證人履行了票據保證責任后,可以向出票人甲公司行使追索權。 ?
2022 06/09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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