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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為他人權利質押的標的,債權債務即使同歸于一人,債權也不消滅,否則將損害質權人的利益,不懂啥意思,老師能不能舉個例子?

84785034| 提問時間:2022 05/30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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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生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稅務師/中級會計師
你好!這個有點麻煩,要好好體會 甲欠乙10萬元,為擔保該債權的清償,甲以其對丙的13萬元債權向乙設定質權。 甲、丙是父子關系。后丙死亡,遺產(chǎn)由甲繼承。甲的債權與乙的債務混同。如果允許債權因混同而消滅,那么甲對丙的債權只有3萬。相應的質權標的也變成3萬,對第三人乙來說是非常不利的。因此,為保護質權人利益,不使債權因混同而消滅。
2022 05/30 18:13
84785034
2022 05/30 18:19
你的回復跟另一個老師的答案一樣的,復制粘貼過來的嗎?能不能換個例子
宋生老師
2022 05/30 19:17
你好!不管怎么舉例,也逃不出這幾個條件啊。因為題目已經(jīng)限定了:債權人為他人權利質押的標的,債權債務即使同歸于一人。實際操作中混同的案列很少,所以難舉例 不過你可以簡單點想,只理解他這個意思,比如我借給你10萬,你用你的15萬的車做質押,我是同意的,但是如果你過幾天只拿你6萬塊的車來換走你那個15萬的車,我就不愿意了。因為你的質押的價值太低。 它這個大體的意思也是如此。因為別的事項(債權債務混同)導致你質押的這個價值降低了。就損害了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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