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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2006年5月1日向B公司簽發(fā)50萬元出票后1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B公司向甲銀行提示承兌,甲銀行記載“承兌”字樣簽章。后B將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 C公司背書轉讓給D公司,D公司將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但D公司在匯票粘單上記載“只有E公司交貨后,該匯票才發(fā)生背書轉讓效力”。E公司在匯票的背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后,將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后F公司又將匯票背書轉讓給G公司。2006年6月6日,G公司持匯票向甲銀行提示付款,遭到銀行的拒絕,銀行理由如下: A公司的銀行賬戶中的余額不足; G公司已經(jīng)超過了提示付款期限。 回答下列問題:D公司背書所附條件是否具有票據(jù)上的效力?簡要說明理由。E公司在票據(jù)上記載‘不得轉讓’的法律效力是么?甲銀行拒絕付款的兩個理由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本案中,G公司可以向哪些公司發(fā)出追索權?

84784993| 提問時間:2022 04/25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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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圖*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1、D公司背書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jù)上的效力 根據(jù)規(guī)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2022 04/25 16:50
圖圖*老師
2022 04/25 16:53
2、E公司在票據(jù)上記載‘不得轉讓’的字樣的法律效力是:其后手F公司再背書轉讓的,對F公司的被背書人G不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jù)規(guī)定,背書人在票據(jù)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背書有效,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其直接后手丙公司還是需要承擔票據(jù)責任的)。
圖圖*老師
2022 04/25 16:56
甲銀行拒絕付款的兩個理由:第一個理由“A公司的銀行賬戶中的余額不足”不正確,根據(jù)規(guī)定,承兌人不得已出票人賬戶余額不足為由拒絕支付票據(jù)金額。
84784993
2022 04/25 17:01
請問甲銀行拒絕付款的兩個理由是否正確?理由是什么?
圖圖*老師
2022 04/25 17:02
第二個理由, G公司已經(jīng)超過了提示付款期限正確,根據(jù)規(guī)定,超過提示付款期承兌銀行不予受理。此時,G公司只能向出票人A公司行使追索權。
84784993
2022 04/25 17:02
本案中,G公司可以向哪些公司發(fā)出追索權?
圖圖*老師
2022 04/25 17:03
由于自己過失導致超過付款期而不能兌付,只能找出票人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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