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簡答 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年7月生產經營情況如下: (1)購進一臺生產用機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17萬元;另外支付運費20萬元(不含稅),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2萬元。 (2)購進生產用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12萬元。另外支付運費10萬元(不含稅),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1萬元。運輸途中由于保管不善,原材料丟失10%;運輸途中遭遇泥石流,原材料毀損20%。 (3)購進水泥一批用于修建產品倉庫,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34萬元。 (4)接受乙公司提供的設計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0.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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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4/21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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