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資料二:甲公司因引進優(yōu)良養(yǎng)殖品種需資金,向乙公司借款10萬元,以一套價值10萬元的機器設備抵押,雙方簽訂抵押合同,但未辦理登記。1年后借款到期甲公司無力償還,乙公司要求行使抵押權,但甲公司在使用設備期間,不慎將該設備損壞,送丙維修廠修理,因無力支付修理費1萬元,該設備現已被丙維修廠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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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好!丙有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利!
律分析: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同關系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的效力主要體現為留置權人的占有權和優(yōu)先受償權。留置權人的占有權須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經債務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022 04/12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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