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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注冊會計師要求項目組成員將被詢證者的名稱、單位名稱、地址以及詢證函中列示的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與被審計單位有關記錄和資料核對,然后再發(fā)出詢證函。 (2)詢證函經(jīng)被審計單位蓋章后,由于負責銀行存款函證的項目組成員B比較忙,所以在將詢證函密封后,交給被審計單位的出納代為發(fā)出。 (3)為保證回函的客觀性,項目組成員C以ABC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義向被審計單位的客戶發(fā)函。 (4)A注冊會計師認為應收賬款的重大錯報風險很高,所以取得積極式詢證函回函是必要程序,在兩次發(fā)函均沒有收到回函的情況下,A注冊會計師認為不需要執(zhí)行替代審計程序,而直接考慮其對審計意見的影響。 針對上述第(1)至(4)項,逐項說明是否恰當。如不恰當,簡要說明理由。

84784986| 提問時間:2022 04/08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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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審計師,稅務師
(1)恰當。 (2)不恰當。詢證函應該由注冊會計師直接發(fā)出,不應該交由出納代為發(fā)出。 (3)不恰當。按規(guī)定,注冊會計師應以被審計單位的名義向被詢證者寄發(fā)詢證函。
2022 04/08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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