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020年1月8日,甲公司購入丙公司發(fā)行的公司債券。該債券于2019年7月1日發(fā)行,面值為3 000萬元,票面年利率為5%,債券利息按年支付。公司將其分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dāng)期損益的金融資產(chǎn),支付價款3225萬元其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lǐng)取的利息75萬元),另支付交易費用30萬元,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1.8萬元。2020年2月5日,甲公司收到該筆債券利息75萬元。2021年2月10日,甲公司收到債券利息150萬元。 (1)2020年1月8日,購入丙公司債券 (2)2020年2月5日,收到購買價款中包含的丙公司已宣告發(fā)放的債券利息 (3)2020年12月31日,確認(rèn)丙公司債券的利息收入 (4)2021年2月10日,收到丙公司的債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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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2/22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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