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請問老師,母公司 <甲>注冊資金500萬:(真實做業(yè)務,每月有收入) 子公司 <乙>注冊資金100萬:(真實做業(yè)務,每月有收入) 子公司 <丙>注冊資金100萬:(真實做業(yè)務,每月有收入) 兩個股東給各50%持有母公司 <甲>的股份,母公司 <甲>100%投資占股子公司<乙>和<丙>。 母公司已做業(yè)務,屬于一次性投資長期收益那種,業(yè)務不能撤銷。從風險和合理避稅角度來看,我是不是應該成立一個新的公司<丁>做為新的母公司去分別100%持有<甲乙丙>三個公司的股份(相當于把現(xiàn)在的母公司<甲>變?yōu)樽庸?。然后兩個股東在最新的母公司<丁>里面各占50%股份,這個<丁>以后就不再做業(yè)務和掛項目。 還有甲乙丙丁四個公司注冊資金比例應該怎么配合合適?(從合理避稅和規(guī)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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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好,稍等馬上為你看一下
2022 01/10 11:51
羽飛老師
2022 01/10 11:57
成立一個新的公司<丁>做為新的母公司去分別100%持有<甲乙丙>三個公司的股份(相當于把現(xiàn)在的母公司<甲>變?yōu)樽庸?。然后兩個股東在最新的母公司<丁>里面各占50%股份-----------你原來兩個股東持有50%的股份轉給丁,這其中也可能涉及稅收啊。注冊資金這塊沒有特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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