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請問:我是房開企業(yè),投資人在2018年向國土局繳納了土地出讓金總價的40%,取得收據(jù)是股東個人名字,現(xiàn)2020年成立房開公司,今年開始建設(shè),并繳足60%出讓金取得公司抬頭收據(jù),請問老師:1、前期40%以股東個人名字取得的收據(jù)如何入賬合理?2、前期個人收據(jù)需不需要轉(zhuǎn)公司名下,怎么處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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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期股東個人名義支付的款項,如果沒有計入實收資本,則放到其他應(yīng)付款-股東。
2.前期股東支付的款項是在公司成立之前,不需要轉(zhuǎn)到公司名下。
2021 12/30 01:45
84784960
2021 12/30 21:51
前提是取得收據(jù)是支付出讓金,那么這個出讓金是在股東各人名下,怎么作為公司的開發(fā)成本?
小五子老師
2021 12/30 22:05
這個是公司成立前取得的,如果國土局可以轉(zhuǎn)換到公司名下,那是可以的。
84784960
2021 12/30 22:09
如果國土局不轉(zhuǎn)就不能作為開發(fā)成本?那這次怎么入賬呢?謝謝老師那么晚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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