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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中注明價款和增值稅的合計金額為 226萬元,其中合同價款和增值稅未分別列明,已知,甲、乙公司適用的增值稅的稅率為13%,則該合同甲、乙公司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為200萬元。

84784993| 提问时间:2021 12/27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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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艷萍老師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級會計師,經(jīng)濟師
你好,這道題是判斷對錯嗎?
2021 12/27 13:41
宋艷萍老師
2021 12/27 13:42
未分開注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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