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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聯(lián)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購入一批原材料,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材料價款為200 000元,增值稅進項稅額26000元;同時,銷貨方代墊運雜費6600元其中,允許抵扣的增值稅稅額為450元。 ①增值稅進項稅額=26 000+450=26450(元) 原材料采購成本=200000+(6600-450)=206 150(元)它是一般納稅人的話,為什么進項稅額要加上呢?采購成本中允許抵扣的450元只要不加不就行了嗎為什么非要減去呢?

84784989| 提問時間:2021 12/15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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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穆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
您好熱愛學(xué)習(xí)的小天使 是這樣的,采購成本包括了采購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成本,因此運雜費也是采購成本的一部分。 增值稅是價外稅因此要剝離出來。
2021 12/15 20:02
84784989
2021 12/15 20:10
意思是6600中還包括不允抵扣的嗎?
84784989
2021 12/15 20:11
就是其實這450算在了6600里面?
84784989
2021 12/15 20:11
現(xiàn)在得再減一遍嗎?
穆穆老師
2021 12/15 22:37
對呀 凡事不能抵扣的增值稅 也屬于必要合理的成本應(yīng)當(dāng)計入采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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