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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實木地板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者手中收購一批原木,稅務(wù)機關(guān)認(rèn)可的收購憑證上注明收購價款20萬元,支付收購運費2萬元,將該批材料委托乙實木地板廠加工成素板(實木 地板的一種), ,乙廠收取加工費和輔料費不含增 值稅3萬元,甲實木地板廠收回素板后,將80%繼續(xù)加工成實木地板成品銷售,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35萬元,則 1)甲廠被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是多少 2)甲廠銷售實木地板成品應(yīng)納的消費稅是多少?(成本利潤率10%;消費稅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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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廠被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材料成本=20×(1-13%)+2×(1-7%)=19.26(萬元)
組價:(19.26+3)/(1-10%)=24.73(萬元) 代收代繳消費稅=24.73×10%=2.47(萬元)
(2)甲廠銷售成品應(yīng)納的消費稅=35×10%-2.47×80%=1.52(萬元)。
2021 11/19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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