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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11月28日采用托收承付結(jié)算方式向乙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商品一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為300 000元,增值稅稅額為39 000元,已辦理托收手續(xù)。2019年12月5日收到乙公司一張票面金額為339000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抵付該筆款項。 (1)甲公司銷售商品時的賬務處理 (2)甲公司收到銀行承兌匯票時的賬務處理

84784965| 提问时间:2021 09/14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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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老師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
你好,銷售商品時,借應收賬款339000,貸主營業(yè)務收入30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9000,收到匯票時,借應收票據(jù)339000,貸應收賬款339000
2021 09/14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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