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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跟駁回申請的區(qū)別是怎么,怎么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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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二者區(qū)別:
一、適用階段不同。
不予受理是在當事人起訴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審查”階段作出的;駁回申請是立案后審理審結前作出的,對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適用駁回起訴;
二、法律依據(jù)不同。
不予受理和駁回申請依據(jù)的是程序法;
三、解決的問題不同。
不予受理和駁回申請解決的是程序問題,是對當事人的起訴權的否定;
四、法律效力不同。
雖然一旦發(fā)生法律效力,二者的當事人都不得對這個爭議的法律關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訴訟,但二者是相對的,有條件的,如不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起訴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后,當事人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訴訟當事人不同。
不予受理發(fā)生在立案前,法院沒有受理,當事人起訴的被告沒有應訴參加訴訟,裁定書不能把起訴的被告列為訴訟當事人;
六、適用法律文書和上訴期限不同。
不予受理和駁回申請適用裁定,上訴期限均是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nèi);
七、適用程序不同。
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僅適用第一審程序;
八、訴訟費收取及承擔情況不同。
不予受理不收取訴訟費,而駁回起訴應收取訴訟費,訴訟費由起訴人交納并承擔。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不予受理、駁回申請都是人民法院依法對當事人訴權的否定評價,從一定意義上講,這二者都屬于不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二者在適用上卻有著嚴格的界線。
駁回申請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書后,依法對其進行立案審查,發(fā)現(xiàn)原告沒有起訴權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駁回。
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審查原告的起訴后,認為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從程序上書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為。
2021 05/15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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