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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資產(chǎn)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屬于兼營銷售。 然后,建材商店向王某銷售地板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屬于混合銷售; 而,建材商店向王某銷售建材的同時提供裝修裝飾的服務,屬于兼營銷售。 請問老師,以上兩件事情不都是發(fā)生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同一個購買者身上的,為什么一個是混合銷售,一個是兼營銷售?

84784991| 提問時間:2021 04/28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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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同學你好 混合銷售行為:要建造一座橋梁,所有建造所需的材料都是屬于增值稅項目,建造橋梁所需要的人員開支都是屬于安裝項目屬于營業(yè)稅項目,但只有在兩種合同項目單獨簽訂的條件下才可以分類計算稅金,否則都屬于增值稅項目完稅; 兼營銷售行為:汽車修理廠,既提供汽車修理的配件屬增值稅項目,也提供修理服務的工時屬營業(yè)稅項目,但也可以只買配件不要修理的或者只修理車輛不買配件的,但這兩種也必須是分別核算才行。
2021 04/28 10:11
84784991
2021 04/28 10:22
那,建材店銷售建材和銷售地板有什么區(qū)別?是因為他們的價值不同?建材和機器設備、活動板房、鋼結構件一樣,價格很貴,建筑、安裝服務和裝修服務也很貴,所以,他們只能算兼營,而地板和相應的安裝都不是很貴,所以是混合銷售?
樸老師
2021 04/28 10:34
同學你好 建材包含所有的 地板的話只是地板 他們包含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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