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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某居民企業(yè)在甲國設立一家分公司,在乙國設立一家持股80%的子公司,2019年該企業(yè)申報的利潤總額4000萬元,相關(guān)涉稅資料如下:  ?。?)甲國分公司按我國稅法確認的銷售收入300萬元,銷售成本500萬元。(2)收到乙國子公司投資收益1900萬元,(4)實際繳納企業(yè)所得稅=[4000-1900+(500-300)]×25%=575(萬元) ,這里沒看明白,為什么這樣做呢,為什么不直接用利潤總額呢

84784959| 提问时间:2020 09/23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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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你好,同學 1900是屬于境外收益,這個境外繳納過, 500-300分公司的需要并入一起計稅,所以考慮調(diào)整
2020 09/23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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