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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個稅申報人員信息采集表中任職受雇從業(yè)類型雇員 和 其他有什么不一樣?個稅的計算方法一樣嗎?

84785001| 提問時間:2019 07/02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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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凡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經濟師
你好,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計算個稅是不一樣的。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文件規(guī)定,對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扣繳單位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個人所得稅。結合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的具體計算公式為: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shù))-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額-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其他扣除 其中,收入額按照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從業(yè)月份數(shù)計算;其他扣除按照展業(yè)成本、附加稅費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計算,其中展業(yè)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上述公式中的預扣率、速算扣除數(shù),比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發(fā)布)所附的《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執(zhí)行。
2019 07/02 11:19
84785001
2019 07/02 11:41
那選其他,它的稅率和計算方式跟雇員的一樣嗎?
凡凡老師
2019 07/02 11:56
你好,是不一樣的。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fā)《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二條,就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后,原保險營銷員和證券經紀人的個人所得稅計稅政策進行了調整,凡人以為,學習應用好新政策,需要注意五個方面的要點: 要點1:傭金收入是勞務報酬所得 財稅〔2018〕164號沿用了原政策的所得項目認定——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居民個人從事保險營銷和證券經紀業(yè)務的,也需要按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guī)定,由扣繳義務人(保險公司或證券公司)在支付所得的同時預扣預繳。 要點2: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對于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三項所得,《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guī)定實行按次預扣稅款,對于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的勞務報酬所得,鑒于保險營銷和證券經紀業(yè)務的連續(xù)性,屬于同一項目連續(xù)性收入的,應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要點3:收入額需要扣除附征稅費和展業(yè)成本 新《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營改增后,《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規(guī)定,“個人保險代理人以其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不含增值稅)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yè)成本,按照規(guī)定計算個人所得稅”。明確規(guī)定了個人從事保險營銷和證券經紀取得的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收入,不含增值稅,并對其開具發(fā)票的過程中,依法繳納的地方稅費和附加,以及展業(yè)成本,準予扣除。新政中,原樣保留了原政策的確認原則,以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一個月內取得的不含增值稅的收入為收入,扣除附加稅費及展業(yè)成本后,并據(jù)以計算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增值稅收入×(1-20%)-展業(yè)成本-附加稅費 要點4:展業(yè)成本計算方式的兩個變化 一是比例由40%下調到25%?!蛾P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規(guī)定,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的展業(yè)成本,為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余額的40%。財稅〔2018〕164號文中修訂了展業(yè)成本比例,規(guī)定“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展業(yè)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二是計算方法更加簡潔。2016年45號公告規(guī)定,展業(yè)成本的計算依據(jù)為“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余額”,而財稅〔2018〕164號文修訂為“收入額”,即“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因此: 展業(yè)成本=不含增值稅收入×(1-20%)×25% 要點5: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稅款 累計預扣法是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后,對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收入采取的預扣預繳稅款的方法。以居民個人在本單位截至當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收入減除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計算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再減除累計減免稅額和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其余額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的方法。 《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guī)定,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不適用該方法預扣預繳稅額,以收入減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百分之二十計算。同時適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額累進預扣率預扣預繳。其公式為:勞務報酬所得應預扣預繳稅額=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shù)。 財稅〔2018〕164號文打破了《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規(guī)定,對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傭金收入的勞務報酬所得,采取累計預扣方法預扣預繳稅款,而不適用勞務報酬所得的比例加成預扣法。按照規(guī)定,累計預扣法可以扣除“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并以扣除后的余額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計算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再減除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計算并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但《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在匯算清繳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信息,減除專項附加扣除”。在具體計算時,以該納稅人截至當期在單位從業(yè)月份的累計收入減除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其他扣除后的余額,比照工資、薪金所得預扣率表計算當期應預扣預繳稅額,不再預扣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 案例:小李是某保險公司營銷員,2019年1月-3月,分別取得保險營銷傭金收入10300元,20600元,15450元,該保險公司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支付傭金費用后,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統(tǒng)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假定附加稅費征收率為12%(7%+3%+2%)。保險公司該如何預扣預繳小李的個人所得稅。 一月份: 代征增值稅=10300÷(1+3%)×3%=300元 代征附加稅費=300×12%=36元 展業(yè)成本=(10300-300)×(1-20%)×25%=2000元 計稅收入額=(10300-300)×(1-20%)-2000-36=5964 應預扣個人所得稅額=(5964-5000)×3%=28.92元 二月份: 應征增值稅=20600÷(1+3%)×3%=600元 應征附加稅費=600×12%=72元 展業(yè)成本=(20600-600)×(1-20%)×25%=4000元 計稅收入額=(20600-600)×(1-20%)-4000-72=11928元 應預扣個人所得稅=((5964+11928)-2×5000)×3%-28.92=207.84元 三月份: 應征增值稅=15450÷(1+3%)×3%=450元 應征附加稅費=450×12%=54元 展業(yè)成本=(15450-450)×(1-20%)×25%=3000元 計稅收入額=(15450-450)×(1-20%)-3000-54=8946元 應預扣個人所得稅=((5964+11928+8946)-3×5000)×3%-28.92-207.84=118.38元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中,明確了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但卻沒有界定保險代理人和證券經紀人按月取得“勞務報酬”應稅銷售額,是否適用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只是在2016年營改增期間,國家稅務總局政策輔導時強調參照小規(guī)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但一直未能明確發(fā)文,建議總局應盡快明確相關事項,規(guī)范征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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