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公司對公付款300萬給另一家公司,標注往來款,實際是借款,一年后該公司退回,在稅法上合理嗎?這筆業(yè)務,公司這類型借款,公司內(nèi)部建議有什么審批流程才合理嗎?

84784988| 提問時間:2019 01/29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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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稅務師,中級會計師
你好,雖然是標注往來款,沒有經(jīng)濟業(yè)務,就是視同提供貸款服務了,要按照利息繳納增值稅
2019 01/29 22:32
84784988
2019 01/30 08:21
老師,如果這300萬按兩分利息算,我們要繳的增值稅是這么算(300萬*2%=60000)/1.06*0.06=3396.23的增值稅額,是這樣算是吧
佟老師
2019 01/30 08:23
你好,您的計算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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