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出票,背書,承兌,保證,四種票據(jù)行為相似規(guī)定。
記載事項 | 內容 | 匯票 | 本票 | 支票 |
絕對事項 | 表明“××”的字樣 | √ | √ | √ |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承諾 | √ | √ | √ | |
確定的金額 | √ | √ | 授權補記 | |
付款人名稱 | √ | × | √ | |
收款人名稱 | √ | √ | 授權補記 | |
出票日期 | √ | √ | √ | |
出票人簽章 | √ | √ | √ | |
相對事項 | 付款日期 | √ | × | × |
付款地 | √ | √ | √ | |
出票地 | √ | √ | √ |
具體情形 | 背書的效力 |
背書人未簽章 | 背書無效 |
未記載背書日期 | 背書有效,視為到期日前背書 |
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jù)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 | 背書有效 |
附條件的背書,所附條件無效 | 背書有效 |
部分背書、多頭背書 | 背書無效 |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 | 背書有效 |
具體情形 | 法律后果 |
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 | 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
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 | 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
未取得拒絕證明 | 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
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發(fā)出追索通知 | 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
出票日期 | 絕對事項 |
付款日期 |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視為見票即付) |
背書日期 |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視為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
承兌日期 |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以承兌人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
保證日期 |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以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
附條件的區(qū)分: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票據(jù)上的效力”。
承兌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票據(jù)的保證責任。
祝您學習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