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公司2×17年12月申請某國家級研發(fā)補貼。申報書中的有關內容如下:本公司于2×17年1月啟動汽車混合燃料技術開發(fā)項目,預計總投資5 000萬元、為期3年,已投入資金3 000萬元。項目還需新增投資2 000萬元(其中,購置固定資產1 000萬元、場地租賃費100萬元、人員費600萬元、市場營銷費300萬元),計劃自籌資金1 000萬元、申請財政撥款1 000萬元。2×18年1月1日,主管部門批準了A公司的申請,簽訂的補貼協(xié)議規(guī)定:批準A公司補貼申請,共補貼款項1 000萬元,分兩次撥付(甲公司無法區(qū)分該補助是與資產相關的還是與收益相關的)。合同簽訂日撥付500萬元,結項驗收時支付500萬元。A公司2×20年1月1日項目完工,通過驗收。政府按照補充協(xié)議按期撥付款項。假定A公司采用總額法核算該政府補助。不考慮其他因素,A公司2×20年計入其他收益的金額為(?。?/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