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繳】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業(yè)務操作指引
甲公司2018年發(fā)生以下資產損失:
1 按市場價格向子公司銷售使用中的小汽車,發(fā)生損失1萬元;
2 固定資產盤虧損失20萬元;
3 自然災害導致的在建工程損失;
4 債務人乙公司破產后只能歸還100萬欠款的30%,損失70萬元。該筆損在2017年已計提壞賬準備50萬元。
在2018年所得稅匯算時,以上資產損失怎么在稅前扣除?
一、扣除時是否需要到稅務局備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企業(yè)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yè)留存?zhèn)洳椤?
所以,甲企業(yè)通過填寫所得稅匯算表單A10509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將相關資產損失在稅前扣除。以前年度資產損失扣除時,備案要求提交的資料留存?zhèn)洳椤?
二、是否還要準備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損失鑒證報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規(guī)定,“企業(yè)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lián)企業(yè)轉讓資產而發(fā)生的損失,或向關聯(lián)企業(yè)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時,需留存?zhèn)洳橹薪闄C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不再留存。改為納稅人留存?zhèn)洳樽孕谐鼍叩挠蟹ǘù砣?、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和相關材料。”
“企業(yè)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特定損失時,需留存?zhèn)洳閷I(yè)技術鑒定意見(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不再留存。改為納稅人留存?zhèn)洳樽孕谐鼍叩挠蟹ǘù砣?、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
所以,甲公司向子公司銷售汽車發(fā)生損失和資產盤虧金額如果屬于重大的,不再需要再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25號規(guī)定的要求準備中介機構的鑒證報告。
三、留存?zhèn)洳榈馁Y料
甲公司扣除資產損失要留存?zhèn)洳榈馁Y料如下表:
| 作者:盛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