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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yōu)惠新政:2020年所得稅延緩納稅知多少?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20/06/19 17:18:48 字體:

在5月底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即將結束之際,國稅總局又給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送來稅收優(yōu)惠大禮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以下簡稱2020年第10號公告),該公告規(guī)定2020年小微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延緩納稅!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延緩納稅優(yōu)惠大禮包的具體內容:

一、2020年所得稅延緩納稅的對象

2020年第10號公告規(guī)定,對小型微利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報期內的應預繳的所得稅,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所得稅。

注意,上述規(guī)定不含自然人個人、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

二、2020年所得稅延緩納稅包含的具體稅種

2020年第10號公告規(guī)定,小型微利企業(yè)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yè)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

三、2020年所得稅延緩納稅的延緩時間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yè)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guī)定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yè)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guī)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

注意:根據上述規(guī)定,是指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剩余申報期內應預繳的所得稅延遲到2021年一季度申報期繳納。

如小型微利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的所得稅是按季納稅的,則二季度(即4月-6月)的應預繳的所得稅,在7月份申報期內申報后,可以選擇暫緩繳納后在2021年一季度申報期即四月份申報繳納。

四、2020年所得稅延緩納稅的辦理方式

1)小型微利企業(yè):

在預繳申報時,通過填寫預繳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yè)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2)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guī)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

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五、預繳申報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yè)所得稅延緩納稅的判斷方法

享受延緩納稅的小型微利企業(yè)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yè)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規(guī)定條件的企業(yè)(即企業(yè)2020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從業(yè)人數不超過300人、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

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

本文是正保會計網校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正保會計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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