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因股權激勵增加的資本公積,是否繳納印花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五條規(guī)定,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yè)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根據上述規(guī)定,企業(yè)因股權激勵增加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非股本溢價的資本公積,應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