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將商鋪無償贈與姐姐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個人將商鋪無償贈與姐姐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第二條規(guī)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guī)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四條規(guī)定,細則所稱的“贈與”是指如下情況:
(一)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yǎng)義務人的。
(二)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yè)的。
上述社會團體是指中國青少年發(fā)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lián)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qū)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個人將商鋪無償贈與姐姐,不屬于房產所有人將房屋產權贈與直系親屬的情況,因此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