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yè)留抵稅額能否抵減預收款需預繳的增值稅
房地產企業(yè)留抵稅額能否抵減預收款需預繳的增值稅?
可參考《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之二)》
七、關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增值稅留抵稅額是否可以抵減預繳稅款問題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的增值稅留抵稅額不能抵減預繳稅款。
例如:2016年8月,某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1000萬元,應當預繳增值稅30萬元,當月該公司留抵稅額50萬元。此時,該公司應當繳納預繳增值稅30萬元,50萬元留抵稅額繼續(xù)留抵,而不允許以留抵稅額抵減預繳稅額。
在納稅申報上,當月有留抵稅額時,《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24行“應納稅額合計”為0,第28行“分次預繳稅額”也為0,可見不能相互抵減。
在會計處理上,預繳的增值稅一般在“應繳稅費—未繳增值稅”科目借方記載,而增值稅留抵稅額在“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專欄記載。兩者屬于不同的會計科目,不能相互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