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租賃農民的耕地20年建設光伏電站,是否按臨時占用繳納耕地占用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主席令第十八號)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本法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第七條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y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農村居民在規(guī)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其中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guī)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
關于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81號)第十八條臨時占用耕地,是指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并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guī)定,貴公司租賃農民的耕地20年建設光伏電站,不屬于臨時占用耕地,且從事非農業(yè)建設,又不屬于上述第七條規(guī)定的免征耕地占用稅的情況,因此,應繳納耕地占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