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明確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以下稱留抵退稅)制度。為方便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業(yè)務,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以下稱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一)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xù)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xù)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二)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形的;
(四)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gòu)成比例×60%
進項構(gòu)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nèi)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三、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應于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以下稱申報期)內(nèi),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退(抵)稅申請表》(見附件)。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可以在同一申報期內(nèi),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五、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當按期申報免抵退稅。當期可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為零的,應辦理免抵退稅零申報。
六、納稅人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先辦理免抵退稅。辦理免抵退稅后,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再辦理留抵退稅。
七、稅務機關按照“窗口受理、內(nèi)部流轉(zhuǎn)、限時辦結(jié)、窗口出件”的原則辦理留抵退稅。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等進行審核確認,并將審核結(jié)果告知納稅人。
八、納稅人符合留抵退稅條件且不存在本公告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留抵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審核,并向納稅人出具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納稅人發(fā)生本公告第九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上述10個工作日,自免抵退稅應退稅額核準之日起計算。
九、納稅人在辦理留抵退稅期間發(fā)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一)因納稅申報、稽查查補和評估調(diào)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稅額發(fā)生變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在同一申報期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或者在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時存在尚未經(jīng)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的,應待稅務機關核準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扣減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后的余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是指稅務機關當期已核準,但納稅人尚未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15欄“免、抵、退應退稅額”中填報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
(三)納稅人既有增值稅欠稅,又有期末留抵稅額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后的余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十、在納稅人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免抵退稅申報后、稅務機關核準其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前,核準其前期留抵退稅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扣減稅務機關核準的留抵退稅額后的余額,計算當期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
稅務機關核準的留抵退稅額,是指稅務機關當期已核準,但納稅人尚未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報的留抵退稅額。
十一、納稅人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不予留抵退稅。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留抵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審核,并向納稅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十二、稅務機關在辦理留抵退稅期間,發(fā)現(xiàn)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納稅人存在以下情形,暫停為其辦理留抵退稅:
(一)存在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的;
(二)被稅務稽查立案且未結(jié)案的;
(三)增值稅申報比對異常未處理的;
(四)取得增值稅異??鄱悜{證未處理的;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本公告第十二條列舉的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等情形已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后,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一)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稅務機關繼續(xù)為其辦理留抵退稅,并自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等情形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審核,向納稅人出具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二)納稅人不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不予留抵退稅。稅務機關應自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等情形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審核,向納稅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稅務機關對發(fā)現(xiàn)的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進行排查的具體處理時間,由各?。ㄗ灾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十四、稅務機關對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進行排查時,發(fā)現(xiàn)納稅人涉嫌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增值稅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終止為其辦理留抵退稅,并自作出終止辦理留抵退稅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向納稅人出具終止辦理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涉嫌增值稅重大稅收違法行為核查處理完畢后,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規(guī)定重新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十五、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當期,以稅務機關核準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沖減期末留抵稅額,并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相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十六、納稅人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
十七、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退(抵)稅申請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4月30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稱39號公告)出臺后,為方便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業(yè)務,稅務總局制發(fā)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稱《公告》),就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過程中涉及的相關征管事項進一步予以明確。
二、符合什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留抵退稅?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一)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xù)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xù)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二)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形的;
(四)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三、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如何計算?
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gòu)成比例×60%
進項構(gòu)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nèi)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四、納稅人如何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公告》明確,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應在符合條件的次月起,在申報期內(nèi)完成本期申報后,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退(抵)稅申請表》,并對如何填寫該表進行了詳細說明。
此外,《公告》明確了留抵退稅申請和出口退稅申報的銜接問題,即納稅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可以在同一申報期內(nèi),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留抵退稅;當期可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為零的,應辦理免抵退稅零申報。
五、稅務機關是否需要對納稅人進行審核確認?如何審核?
在辦理留抵退稅過程中,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當期可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等進行審核確認,并區(qū)分不同情形進行處理:
1.準予辦理留抵退稅。對于符合退稅條件,且不存在公告所列情形的,稅務機關應在一定期限內(nèi)完成審核,并向納稅人出具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2.暫停(終止)辦理留抵退稅。對于符合退稅條件,但納稅人存在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或存在未處理的相關涉稅事項等情形的,明確先暫停為其辦理留抵退稅。
(1)如果風險疑點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稅務機關繼續(xù)為其辦理留抵退稅;
(2)如果風險疑點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后,不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稅務機關不予辦理留抵退稅;
(3)如果在進行風險排查時,發(fā)現(xiàn)納稅人涉嫌增值稅重大稅收違法的,終止為其辦理留抵退稅。在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涉嫌增值稅重大稅收違法問題核實處理完畢后,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可重新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3.不予辦理留抵退稅。經(jīng)稅務機關審核,對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納稅人,不予辦理留抵退稅,并向納稅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六、在稅務機關準予留抵退稅后,納稅人應如何進行相關稅務處理?
《公告》明確,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當期,按照稅務機關核準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沖減期末留抵稅額,并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相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七、如果發(fā)現(xiàn)納稅人騙取留抵退稅,如何追責?
納稅人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