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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下放汽車類車輛購置稅征收權(quán)限的批復

閩國稅函[2010]259號

頒布時間:2010-11-16 09:08:08.000 發(fā)文單位:福建省國家稅局

  龍巖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永定等5個縣(市)國家稅務局增加汽車類車輛購置稅征收業(yè)務的請示》(巖國稅發(fā)[2010]71號)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根據(jù)福建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關于同意永定等交警大隊辦理小型汽車登記業(yè)務的批復》(閩交警車[2010]44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同意永定縣、上杭縣、武平縣、連城縣、漳平市國家稅務局就地征收汽車類(除進口機動車、中型以上客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校車外)車輛購置稅,請于開征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停車、驗車場所的準備工作。

  二、配備驗車、征收人員并進行崗前業(yè)務培訓。

  三、按照《車輛購置稅征管系統(tǒng)》的要求合理設置崗位,制定操作規(guī)程,對減免稅、退稅、補建檔案和更正檔案等業(yè)務須經(jīng)主管局領導審批。

  四、及時在有關場所張貼公告,對已在龍巖市交警支隊辦理汽車牌證注冊的納稅人,允許直接向原征收車輛購置稅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轉(zhuǎn)籍手續(xù),其他情況則按《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

  特此批復。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che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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