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fā)[2010]52號

頒布時間:2010-05-18 09:29:06.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為開展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試點工作,根據(jù)《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天津市開展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0]24號),稅務總局制定了《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現(xiàn)印發(fā)你局,請遵照執(zhí)行。

  你局要做好政策的宣傳輔導工作,并及時向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反饋試點工作中的問題。

  附件:融資租賃出口船舶分批退稅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天津市開展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0]24號)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主管融資租賃船舶出口企業(yè)的國家稅務局負責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的認定、審核、審批及核銷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融資租賃船舶享受出口退稅的范圍、條件和具體計算辦法按照財稅[2010]24號文件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認定管理

  第四條  從事融資租賃船舶出口的企業(yè),應在首份《融資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除提供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所需要的資料外,還應持以下資料辦理融資租賃出口船舶退稅認定手續(xù):

  (一)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資質證明;

 ?。ǘ┤谫Y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ㄈ┒悇諜C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 開展融資租賃船舶出口的企業(yè)發(fā)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業(yè)務的,應持相關證件、資料向其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注銷認定手續(xù)。已辦理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認定的企業(yè),其認定內容發(fā)生變化的,須自有關管理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資料向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辦理變更認定手續(xù)。

  第三章 申報、審核及核銷管理

  第六條 采取先期留購方式的,融資租賃企業(yè)應于每季度終了的15日內按季單獨申報退稅;采取后期留購方式的,融資租賃企業(yè)應于船舶過戶手續(xù)辦理完結之日起90日內一次性單獨申報退稅。不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船舶應分開獨立申報。

  第七條  融資租賃出口船舶企業(yè)申報退稅時,需使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的出口退稅申報系統(tǒng),報送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

  第八條  采取先期留購方式分批退稅的,融資租賃企業(yè)首批申報《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出口船舶退稅時,除報送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以外,還應報送《融資租賃出口船舶分批退稅申報表》(見附件),從第二批申報開始,只報送《融資租賃出口船舶分批退稅申報表》,同時附送以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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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2.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聯(lián));

  3.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出口消費稅應稅船舶提供);

  4.與境外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

  5.收取租金時開具的發(fā)票;

  6.承租企業(yè)支付外匯匯款收賬通知;

  7.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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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收取租金時開具的發(fā)票;

  2.承租企業(yè)支付外匯匯款收賬通知;

  3.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采取后期留購方式一次性退稅的,附送以下資料:

 ?。ㄒ唬冻隹谪浳飯箨P單》(出口退稅專用);

  (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聯(lián));

 ?。ㄈ┫M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出口消費稅應稅船舶提供);

  (四)與境外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

  (五)融資租賃企業(yè)開具的該租賃船舶的銷售發(fā)票;

  (六)所有權轉移證書以及海事局出具的該租賃船舶的過戶手續(xù);

 ?。ㄆ撸┒悇諜C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企業(yè),主管退稅稅務機關須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稽核信息核對無誤的情況下,辦理退稅。對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企業(yè),主管退稅稅務機關須進行發(fā)函調查,在確認發(fā)票真實、發(fā)票所列船舶已按照規(guī)定申報納稅后,方可辦理退稅。

  第十一條 主管退稅稅務機關應通過出口退稅審核系統(tǒng)受理企業(yè)申報,并按照財稅〔2010〕24號中規(guī)定的計算方法審核、審批融資租賃出口船舶退稅。

  第十二條  凡采取先期留購方式實行分批退稅的,租賃期滿后,融資租賃企業(yè)于 90日內,持以下資料向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核銷手續(xù):

  (一)開具的租賃船舶銷售發(fā)票;

 ?。ǘ┧袡噢D移證書以及海事局出具的該租賃船舶的過戶手續(xù);

 ?。ㄈ┒悇諜C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對于逾期未辦理退稅核銷手續(xù)以及核銷資料不齊備的,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應追繳已退稅款。

  第十四條  對承租期未滿而發(fā)生退租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已退稅款,同時按當期活期存款利率收取利息。收取利息的計息期間由稅款退付轉訖之日起到補繳稅款入庫之日止。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對融資租賃船舶出口企業(yè)采取假冒退稅資格、偽造《融資租賃合同》、提供虛假退稅申報資料等手段騙取退稅款的,按照現(xiàn)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從2010年4月1日起執(zhí)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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