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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本市車船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5號

頒布時間:2011-12-31 10:39:20.000 發(fā)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的若干意見》(滬府發(fā)[2011]95號)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本市車船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應當在本市地方稅務機關或依法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yè)務的保險機構繳納車船稅。

  二、納稅人按規(guī)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但其車船需要向車船管理部門辦理車船登記的,車船稅由車船登記地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納稅人按規(guī)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其車船也不需要向車船管理部門辦理車船登記的,車船稅由納稅人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三、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一次申報繳納車船數(shù)量在10輛(含)以上的,應當同時提交與納稅相關的車船明細電子信息。

  四、對本市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qū)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稅務機關或保險機構在審核車主提供的由本市公安部門核發(fā)的載有“農業(yè)戶口”信息的《居民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原件,并留存復印件后,可不征收或不代收車船稅。

  五、對按規(guī)定需辦理免征車船稅手續(xù)的車船,納稅人應當每年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免征車船稅申請后,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發(fā)《車船稅減免稅證明》。

  辦理車輛免征車船稅手續(xù)的,應當在每年購買交強險之前辦妥相關手續(xù);辦理船舶免征車船稅手續(xù)的,應當在每年12月20日之前辦妥相關手續(xù)。

  六、個人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之前,需要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的,可以在就近的區(qū)縣稅務機關辦理,使用銀行卡當場繳納稅款。

  七、已完稅的車船因報廢等原因需要退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退稅理由,并提供車船稅完稅憑證原件或含有完稅信息的保險單原件、與退稅理由相對應的有關證明原件,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辦結。

  納稅人在本市稅務機關繳納車船稅后又向保險機構重復納稅的,應當向原納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八、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本市車船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地稅地[2007]44號)、《關于征收2007年度車船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地稅地[2007]46號)、《關于外國駐滬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滬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免征車船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地稅地[2007]48號)、《關于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滬地稅地[2008]46號)、《關于車船稅稅款收繳問題的通知》(滬地稅財行[2010]1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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