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地稅發(fā)[2008]159號
頒布時間:2008-12-01 16:33:40.000 發(fā)文單位: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近年來,全省印花稅收入增長較快,印花稅票的使用量也不斷增加,為進一步強化印花稅票的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結(jié)合我省實際,現(xiàn)就加強印花稅票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為簡化貼花手續(xù),對納稅人貼花次數(shù)頻繁,或每份應納稅憑證一次貼花超過500元,以及對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總額貼花的資金賬簿和實行匯總繳納的憑證,地稅機關應開具繳款書或完稅證代替貼花征稅,納稅人在應稅憑證上注明完稅憑證的記賬憑證號。
二、對納稅人購買印花稅票實行貼花納稅的,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粘貼后由納稅人立即對每枚稅票進行注銷,不得重復使用。納稅人有印章的,加蓋印章注銷;納稅人沒有印章的,可用鋼筆(圓珠筆)畫兩條橫線注銷。注銷標記應與騎縫處相交。騎縫處是指粘貼的印花稅票與憑證及印花稅票之間的交接處。
對一些應稅權利許可證照,地稅機關可委托當?shù)赜嘘P部門在發(fā)放和辦理應稅憑證時代售印花稅票,但代售單位要負責現(xiàn)場貼花和當場注銷。
三、各級地稅機關要嚴格按照上述規(guī)定進行印花稅征收和印花稅票的管理工作,監(jiān)督納稅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使用和注銷印花稅票,同時不斷加大對納稅人印花稅票使用及注銷情況的檢查力度,對不依法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的,要依法予以處罰。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