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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車船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青地稅發(fā)[2008]44號

頒布時間:2008-03-10 15:29:22.000 發(fā)文單位:青海省地方稅務局

西寧市、各自治州、海東地區(qū)地方稅務局,省局各直屬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青海省車船稅實施辦法》施行以來,各地高度重視,狠抓落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征收管理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個別扣繳義務人以各種理由不據(jù)實代收代繳稅款,特別是納稅人拒絕繳納稅款情況較突出。為切實加強車船稅管理工作,確保車船稅及時足額扣繳入庫,經(jīng)研究,現(xiàn)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拒繳行為的處罰規(guī)定

  (一)扣繳義務人在代收代繳車船稅時,納稅人拒絕繳納稅款,但同意在拒繳原因欄內(nèi)簽字,經(jīng)扣繳義務人確認后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并處所拒繳稅款一倍的罰款。

 ?。ǘ┛劾U義務人在代收代繳車船稅時,納稅人拒絕繳納稅款,且拒絕在拒繳原因欄內(nèi)簽字,經(jīng)扣繳義務人確認后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并處所拒繳稅款兩倍的罰款。

 ?。ㄈ┣楣?jié)嚴重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ㄋ模┛劾U義務人在辦理“交強險”業(yè)務時,未向納稅人宣傳解釋車船稅有關事項,單方面認定納稅人拒絕繳納車船稅的,造成車船稅漏征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對扣繳義務人處以納稅人所拒繳稅款一倍的罰款。

  二、因車船稅的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自2008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在代收代繳車船稅時,應根據(jù)納稅人提供的前次保險單或車船稅完稅憑證,查驗納稅人以前年度的完稅情況。對于以前年度沒有繳納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代收代繳當年度應納稅款的同時,還應代收代繳以前年度未繳的稅款、滯納金。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責任編輯: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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