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廠生產水電站使用的大型閘門等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設備,在合同簽署時預收合同金額的10%,材料進場開始建造時預收合同金額的30%,將設備建造完成送電站安裝完成并驗收時預收合同金額的50%,在質保期滿后再支付完最后的10%。我廠將前幾個環(huán)節(jié)收款掛賬“預收賬款”,認為只有在完成合同所有環(huán)節(jié)才確認收入。而稅務機關檢查認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期間確認收入,同時此行為還要按偷稅處罰。請問: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設備制造是否按照合同約定確認收入?否則,稅務機關是否按偷稅處罰?
【答】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jù)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
根據(jù)《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企業(yè)的下列生產經營業(yè)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綜上,你單位將大型設備的預收款長期掛賬,不確認收入,存在人為推遲納稅義務問題。但是,你公司上述行為不符合《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有關偷稅行為的認定標準,不宜按偷稅行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