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文)規(guī)定:
1.對企業(yè)盤虧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盤虧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對企業(yè)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毀損、報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對企業(yè)被盜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被盜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企業(yè)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固定資產、存貨損失的會計規(guī)定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的存貨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存貨的賬面價值是存貨成本扣減累計跌價準備后的金額。存貨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存貨毀損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存貨處置收入 -存貨賬面價值-相關稅費
=存貨處置收入-(存貨成本 -累計跌價準備)-相關稅費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企業(yè)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fā)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固定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準備后的金額。固定資產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固定資產毀損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 固定資產處置收入- 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相關稅費
= 固定資產處置收入-(固定資產原值-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相關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