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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方式入賬成本的確認

2010-11-2 8:42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 】【打印】【我要糾錯

  對于企業(yè)的存貨(物資)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的,入賬價值為:委托加工的材料+加工費+運費+裝卸費+如果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應計入成本;如果收回后再加工而后再出售的,則計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的借方,不列入委托加工物資的成本。

  【例】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為加工一批物資,相關(guān)資料如下:

  ①2010年4月1日,甲公司發(fā)出加工物資,成本80萬元;

  借:委托加工物資 80

   貸:原材料 80

 、2010年5月1日,支付加工費用10萬元,并支付增值稅1.7萬元;

  借:委托加工物資 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

   貸:銀行存款 11.7

 、2010年5月1日,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執(zhí)行消費稅率為10%;

  A.計稅基礎(chǔ)的認定

  a.市場價格;

  b.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率)=(80+10)÷(1-10%)=100(萬元);

  B.應交消費稅=100×10%=10(萬元);

  C.如果收回后直接用于對外銷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計入加工物資的成本,相關(guān)分錄如下:

  a.支付消費稅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10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10

  b.完工收回加工物資時:

  借:庫存商品 100

   貸:委托加工物資 100

  c.出售此商品時:

  借:應收賬款 234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

  結(jié)轉(zhuǎn)成本時: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100

   貸:庫存商品 100

  不再計列消費稅;

  D.如果收回后再加工然后再出售時:

  a.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先計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的借方: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0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10

  b.完工收回加工物資時:

  借:原材料 90

   貸:委托加工物資 90

  c.最終產(chǎn)品出售時,按總的應交消費稅計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的貸方: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28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28

  d.最后,再補交其差額即可: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8

   貸:銀行存款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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