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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地講,期初余額的審計既包括注冊會計師首次接受委托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所涉及到的如何審計財務報表期初余額問題,也包括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連續(xù)審計業(yè)務時所涉及到的如何審計財務報表期初余額問題。對于后者,注冊會計師在當期審計中通常只需關注被審計單位經(jīng)審計的上期期末余額是否已正確結轉至本期,或在適當?shù)那闆r下已做出重新表述,很少再實施其他專門的審計程序。
注冊會計師首次接受委托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必然會面臨如何審計財務報表表期初余額問題,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方面,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yè)謹慎,充分考慮期初余額對所審計財務報表的影響。
另一方面,注冊會計師接受委托審計的畢竟是被審計單位本期的財務報表,如果對期初余額審計過于詳細,勢必會增加審計成本,延長審計時間,并給被審計單位帶來審計費用過高等負擔。因此,注冊會計師對期初余額的審計,應該遵循適度原則。
期初余額是指期初已存在的賬戶余額。期初余額以上期期末余額為基礎,反映了以前期間的交易和上期采用的會計政策的結果正確理解期初余額概念,需要把握以下三點:
1.期初余額是期初已存在的賬戶余額。期初已存在的賬戶余額是由上期結轉至本期的金額,或是上期期末余額調整后的金額。期初余額與上期期末余額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通常而言,期初余額是上期賬戶結轉至本期賬戶的余額,在數(shù)額上與相應賬戶的上期期末余額相等。但是,由于受上期期后事項、會計政策變更、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等諸因素的影響,上期期末余額結轉至本期時,有時需經(jīng)過調整或重新表述。
例如,根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guī)定,對于會計政策變更,企業(yè)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處理,將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shù)調整列報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余額和列報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較數(shù)據(jù)也應當一并調整;對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事項,企業(yè)應當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錯。實際上,采用追溯調整法或者追溯重述法,就是在上期期末數(shù)的基礎上進行適當調整,形成本期期初數(shù)。
2.期初余額反映了以前期間的交易和上期采用的會計政策的結果。期初余額應以客觀存在的經(jīng)濟業(yè)務為根據(jù),是被審計單位按照上期采用的會計政策對以前會計期間發(fā)生的交易和事項進行處理的結果。
3.期初余額與注冊會計師首次接受委托相聯(lián)系。首次接受委托是指注冊會計師在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首次接受審計,或上期財務報表由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情況下接受的審計委托。
雖然如前所述,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是對被審計單位所審期間財務報表發(fā)表審計意見,一般無須專門對期初余額發(fā)表審計意見,但因為期初余額是本期財務報表的基礎,所以要對期初余額實施適當?shù)膶徲嫵绦?。注冊會計師應當根?jù)期初余額對所審計財務報表的影響程度,合理運用專業(yè)判斷,以確定期初余額的審計范圍。判斷期初余額對本期財務報表的影響程度應著眼于以下三方面:
一是上期結轉至本期的金額;
二是上期所采用的會計政策;
三是上期期末已存在的或有事項及承諾。
注冊會計師應以這三方面的內容為依據(jù),確定期初余額對本期財務報表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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