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提出申請
2.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附送相關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會計人員的從業(yè)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xié)議及其復印件;
(4)經(jīng)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xié)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5)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3.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以后,根據(jù)需要進行實地查驗,并制作查驗報告。
4.認定機關應當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注意:
納稅人符合不予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應當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經(jīng)認定機關批準后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后管理
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開業(yè)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guī)定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guī)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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