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2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或小規(guī)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稅固定資產是指不同時符合固定資產三個條件(屬于企業(yè)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企業(yè)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應征增值稅的固定資產。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出售,開具普通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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